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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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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邀请外国人入境签证通知表核准

一、申请条件:
        1、企业邀请外国人来榕进行商务活动或工作,申请签发《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商务签证(F签证)有效期3个月、1次入境、停留90天以内,或签证有效期6个月、多次入境、停留180天以内;工作签证(Z签证)3-12个月、1次入境、停留90-365天。      
        2、企业邀请巴基斯坦、斯里兰卡、伊朗、土耳其、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坦、利比亚、阿富汗、菲律宾、伊拉克、孟加拉、布隆迪、刚果(布)、科特迪瓦、加纳、尼日利亚、卢旺达、索马里、喀麦隆、阿尔巴尼亚等国家公民来华,只能办理其国籍所在国签证,不办理到第三国签证。
注:需要签发12个月、多次入境、停留365天以内的商务签证,到省外经贸厅办理。
二、提交材料:
        1、企业邀请外国人入境申请报告;
        2、《外国人入境审批表》一式三份;
        3、被邀请人护照复印件;
        4、邀请单位营业执照、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内资企业提交进出口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邀请外国人来华就业的须出具由劳动部门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6、邀请尼日利亚公民入境的,企业还须提供保证被邀请人来华从事商务工作、按时离境的《担保函》,并由法人代表签字,盖公司章。
三、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四、责任处室:办公室,联系电话:83213035
五、审批依据:外交部(84)领三字第248号《告经济特区和十四个沿海城市有权通知发签证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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