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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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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赴香港、澳门地区商务企业登记备案须知

一、登记备案对象:
        企业人员申请3个月或1年多次商务签注的,该企业须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须登记备案的“企业”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企业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二、备案标准:
        (一)、当年度或者上年度纳税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以及法人代表授权的企业主要管理、业务、技术人员1─5人。
        (二)、当年度或者上年度纳税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以及法人代表授权的企业主要管理、业务、技术人员1─10人。
        (三)、高新技术企业、免税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以及法人代表授权的企业主要管理、业务、技术人员1─5人。
        (四)、境外企业驻闽代表机构首席代表。
三、企业登记备案时须提交的材料:
        (一)、填写《企业申请港澳商务签注备案表》和《企业报备单位信息》。
        (二)、交验有效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包括IC卡)、登记备案人员的社会保险作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还须交验有效的外经部门批准证书并提交复印件。
(三)、提交本企业当年度或上年度的纳税证明。免税企业提交主管部门批准免税的证明文件,高新技术企业提交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
四、企业登记备案程序:
        (一)、企业法人代表持上述资料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到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并当场在填写完整的《企业申请港澳商务签注备案表》和企业报务单位信息上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同时签署《责任书》一式二份,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备案企业各留存一份。
        (二)、企业法人代表如需授权委托人,应由法人代表及被委托人持身份证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委托手续,或者提交委托公正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企业备案实行年审制。
        (四)、企业备案登记后,原则上不予变更已备案的商务人员,但如因业务需要确需在年内更换、增减已备案商务人员的,提交原《备案证明》,经原批准登记备案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后予以变更,并在原《备案证明》上备注。
五、商务签注签发标准:
        (一)、已登记备案的企业人员,可申请3个月一次或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
        (二)、已登记备案的企业法人代表、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可申请1年多次商务签注。
        (三)、未达到备案标准的企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只能申请3个月一次商务签注。
六、审批时限:
        (一)、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后,10个工作日给予审核、审批。
        (二)、因对备案材料和内容有疑问而进行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七、管理:
        (一)、企业对赴港台澳地区商务的员工要加强管理,防止本企业人员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凡发现登记备案的企业或企业人员有弄虚作假骗取商务签注行为的,或企业派遣人员在港澳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依法暂停或取消该企业申请商务签注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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