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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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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护照须知(适用于福州市)

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国申请护照,须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交验填写完整、真实、清晰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1份;
        2、交验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可不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符合办理护照要求的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三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4、已经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护照(含护照变更),应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意见,其他人员首次申请护照需提供其所属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5、非首次申请办理护照的,须交验原有护照情况;
        6、受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7、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无法证明身份的;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7)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附件: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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