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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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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须知

一、因私事前往台湾(由本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2、交验申请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申请人的下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
        4、提交申请人有效的入台许可证;
        5、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6、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岗位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二、应邀前往台湾(由本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2、交验申请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申请人的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
        4、提交申请人的有效的入台许可证;
        5、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愿件并提交复印件。
        6、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交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岗位人员)须提交主管单位意见。
三、收费标准
        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30元;
        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多次签注     100元/人次;
        3、签注、加注、延期                     20元/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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