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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3、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未成年子女。 二、申请手续 1、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须提交委托书; 2、交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定居申请表》3份及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5张; 3、交验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及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须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和出入境复印件; 5、交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16周岁以下除外);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在台孤身一人的,须交验台湾户籍证明、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以及大陆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 (2)申请夫妻团聚的,须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申请的,还须椒盐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在大陆投资的,须校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三、办证时限 受理定居申请,公安机关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大陆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管、处、特派员公署申请,或委托其大陆亲属向我省各市出入境窗口提出申请; 2、申请人在大陆的,可本人直接向我省各市出入境窗口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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