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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科技园区优惠政策及相关政策汇编
一、税费方面 [所得税] *1.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按15%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企业,可向地税部门申请,再适当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照顾。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除草受国家和省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的有关优惠规定,但不得重复享受同类规定。外商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如下税收优惠: (l)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期满后,符合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条件的,还可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4)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木企业之日的所属纳税年度在企业获利年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接的璃余年限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通6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兔税期限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应追补享受有关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督免征收所得税。 5.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7.新办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O%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营业税]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的独立科研单位和各主管部门批准,并到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非独立科研单位,包括企事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私营和个体科研单位等以图纸、资料等软件形式有偿转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所得的收入,不包括随同图纸、资料等软件销售设备、材料等硬件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贴花税] 对技术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投资方向调节税] 为支持科研基础建设,对科研单位的科研设施建设投资、科研单位实施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高新技术攻关项目的建设投资,科研单位从事试验,工业性试验和兴建开放性试验室的建设投资和科研单位建设科技人员的住宅投资,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的免税照顾。 (注:本规定限于国家级的高新技术项目) [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配套费] *投资者在科技园区内兴办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用地,经科技园区管委会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或缓免或缓交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教育配套费。 [个人收入调节税] 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级以上的机关须发给科技人员的科学技术成果奖,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海关方面 [保税区] *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可设立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园区内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海关比照进料加工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海关税率] 1.自1996年4月1日起,将我国进口关税总水平降至23%。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其他各类开发区进口各类物资,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经济特区进口的自用物资,国家将制订相应的过渡管理办理。 3.对新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1996年4月1日之前已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宽限期内,可继续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优惠,即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不包括本通知发布之日(1995年12月28日)后追加的投资]以上的项目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1997年12月31日前仍按规定执行;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1996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宽限期内仍执行不完的,通过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批准可延长宽限期。 4. 对新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设备,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1996年4月1日之前已纳入国家或省一级开发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其进口设备在宽限期内可继续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优惠。在规定的宽限期内仍执行不完的,通过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批准可延长宽限期。 5.国务院新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进口的设备,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1996年4月1日之前,国务院已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设备,仍摈原规定执行。 [出口退税] 从1996年1月1日起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根据其实际税收负担情况调整出口退税率。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分为三挡: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包括:1.动植物油,2.食品与饮料(罐头除外),3.毛纱、麻纱、丝、毛条、麻条,4.经过加工的毛皮,5.木制品(家具除外)、木浆,6.藤、柳、竹、草制品],以及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6%;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9% 。出口退税率调低后,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国家对l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不变。对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的办法,与国有外贸企业和有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相一致。 [控制进口] *高新技术企业所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凡是各项指标达到同种进口产品的水平,并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经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后,列入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目录,并按现行进口管理办法控制进口。 三、融资方面 *l.银行贷款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新产品开发、中试和产业化所需的资金。贷款资金的使用按批准的项目结构安排,可允许有一定比例的贷款资金用于同产业化有关的基本建设。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贷款,企业自筹资金的比例允许适当下调,企业自筹资金暂时未到位但有明确补充来源的,可暂由银行贷款垫付。 *2.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可以采取发行企业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份制试验,具备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进行高起点、规范化的股份制改造。各有关部门应对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在立项审批和计划安排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3.园区企业如遇短期资金周转困难,可向福州市科技园区管委会申请项目周转金。 *4.由省财政厅拨款300万元、省科委筹集200万元,建立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高风险、高投入和高效益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商品化开发和产业化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亦可建立相应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成立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公司,多渠道筹集资金,为高新技术企业起步和扩大生产提供风险担保与资金支持。 *5.不影响上交中央财政部分情况下,高新技术企业以其被认定的当年所缴各项税款为基数,新增部分五年内,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其所在的开发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6.高新技术企业从创汇年度起,三年内其创汇全部留给企业;第四年起,企业留80%,其余作为专款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 四、企业经营权方面 *1.经省经贸委和省科委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设立技术进出口公司,以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尽快进入国际市场。 *2.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两年年均出口供货额创汇100万美元以上具备经营进出口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以产顶进,经批准后,可享受有关优惠待遇。经有关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集团(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3.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控制价格(包括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的新产品,除特定多种须报物价部门定价外,在规定的试销期间,企业可自行制定试销价格,并报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营不属于国家控制价格的高新技术产品,企业可以自行定价。 五、企业管理方面 *1.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生产的仪器、设备,其折旧年限可比国家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缩短30%—50%,折旧费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 *2.高新技术企业可在完成承包上交任务、不亏损的前提下,可提取销售收入的3%作为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费用,其中,对集成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电子计算机等四种产品的技术开发费,计提比例最高可到10%。新产品开发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高新技术企业试制新产品所需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关键设备的购置费可直接进入成本。 *4.企业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费用,在征收所得税前列支,不受比例限制。 六、人事管理和出国(境)审批方面 *1.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中的科技人员,港、澳、台及外籍专家和公派、自费留学生、派外访问学者到高新技术企业兼职或任职。允许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吸引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高新技术企业按有关规定可以直接招聘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和出国留学生。出国留学人员来闽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按省委、省政府闽委(1992)20号文规定,享受工作安排、技术职务评聘、工资待遇、工作条件、住房、家属随调等有关优惠政策。 *2.经当地人事部门审批引进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工作的科技骨干、管理专家,其户口、住房、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待遇、家属子女随调随迁等问题,具体细则按省委、省政府闽委(1992)19号文规定执行,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在高新技术企业中工作,未在福建落户的引进的科技骨干、管理专家和出国留学生,可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人口,其子女入托、入学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3.对在科技园区内创办、领办、承办企事业成受聘到科技园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省外高、中级专业人员的户口迁入问题,根据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可实行临时集体常住户口制度。这部份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需在本市定居的,可根据闽委[1992]19号文件规定精神,采取调动形式来本市科技园区工作,户口迁入不受城市机械人口增长户口指标限制,家属及未参加工作的子女是城镇户口的,可以随迁,随调随迁人数不受指标限制;家属及未成年子女属于农村户口的,可在调入迁入的同时,由用人单位经政府主管部门同级的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农转非”手续,所需指标由省政府专项解决。具体手续可由科技园区人力智力开发办事处办理。 *4.高新技术企业商务、技术人员多次出国(境)审批手续,按国办发(199O)9号文件规定办理,首次出国(境)的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归口审核后报市外事办审批,在一年内属同类任务再次出国(境)的由企业自行审批,有关部门根据有效的出国任务批件及企业批件办理出国(境)手续。企业可选定五名人员办理多次出国(赴港澳)简化审批手续,并可办理1至2本多次往返港澳签证。在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经省公安厅、省外事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办理多次出入境签证。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园区内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企业,可由园区管委会审查简化报批手续。 注:汇编中打*号的条款为赋予高新技术产业特殊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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