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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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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园区优惠待遇

马尾科技园除了享受经济技术开发区所有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如下待遇:  
  1.   高新技术企业从其获利年度起,两年内起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按15%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可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园内可设立保税工厂和保税仓库,来料加工出厂出口产品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出口产品税、增值税。  
  3.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可免征出口关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机器、设备可免征进口税。  
  4.用于新技术开发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  
  5.高新技术企业的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境)的,可简化各项手续。  
  6.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础项目优先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7.银行贷款要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新产品开发、中试和产业化所需的资金。贷款资金可允许有一定比例用于同产业化有关的基本建设。  
  8.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可采取发行企业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份制试验。  
  9.高新技术企业可在完成承包上交任务、不亏损的前提下,提取销售收入的3%作为高新技术开发费用。  
  10.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两年年均出口货额创汇100万美元以上、具备经营进出口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11.高新技术企业按有关规定可直接招聘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和出国留学生。  
  12.高新技术企业经营高新技术产品和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从开业之日起,免征营业税一年。  
  13.高新技术企业从创汇年起,三年内其创汇全部留给企业,第四年起,企业留80%。其余作为专款用于高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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