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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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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对东南品牌公务车辆政府采购实行协议供货采购有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市级公务车辆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减少采购成本,增强采购透明度,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决定从2007年4月25日起对市级东南系列品牌公务车辆政府采购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采购价格的确定原则
现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名优地产品销售工作的意见》的等通知精神,鉴于福建省东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目前为我市唯一东南汽车销售代理供应商(东南汽车生产厂家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出函认可),东南系列公务车辆采购工作实行协议供货管理,由福州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与福建省东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供货协议书》,协议供货价格(车价)以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承诺的协议供货价格为主要依据,采购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协议供货价格。同时,如采购单位确认在市场上有比协议供货价格更低的同厂、同品牌、同规格、同型号车辆,且售后服务有保障的,可以与比协议供货价格更低的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视同协议供货。
二.协议供货采购程序
采购单位根据福州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的协议价格及《福建省小汽车批购单》填写《福州市政府采购计划表》,我局采购办根据以上材料办理批复,采购单位根据批复书与协议供货商签订《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并于三日内向市机关局、我局采购办各备案一份。验收、付款、售后服务等有关事项,按《经济合同法》规定签约、履行。
三、协议供货采购资金结算办法
协议供货采购资金不再汇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户,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由国库集中支付;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由采购单位根据《批复书》、《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及验收凭证、发票自行与供应商结算。
四、从2007年4月20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为止。为东南系列公务车辆协议供货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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