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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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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提高福州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水平,掀起新一轮创业的热潮,加快发展重点、支柱产业,迅速增加全市经济总量,根据国家有关   政策、法规和揭州的实际情况,将制订下列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规定。


第一条 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   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缴纳所得税后,   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属市财政收入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企业所缴纳的   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肇田财政部门予以返还属市财政收入部分的50%。


第二条 外商投资电力、港口、码头、路桥等基础设施,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外商投资石油化工、机械、电子、建筑
第四条 外商投资开发农业、牧业等项目,比照享受上述第三条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五条 外商投资经营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第三条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引进的技术设备,其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从该企业投产营运后缴纳的税款中   属地方财政收入的部万分年度予以返还。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优惠的地价,外商投资农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以   及支柱产业和重点产业的工业企业,按照国家的土地政策,比照1996年的基准地价予以   适当下调。经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允许投资者适当延长付款期限。   对引进高新技术进行农业开发的项目,经批准可免交各项土地配套费,也可采取租   地的办法。   外商投资福州市基础设施和支柱、重点产业项目,其项目建设用地经企业申请,土   地管理局批准,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外商利用荒山、荒   滩、荒地投资开发各类项目,其地价可酌情给予更大的优惠。  


第七条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工
第八条 鼓励外商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外商在国内已投资3个企业,且实际投   资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经批准允许另行设立投资性公司,总部设在福州。经企业申   请,税务机关核准,外商投资性公司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凭人   库税单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返还;第二年至第三年缴纳的所税,纳税后凭人库税单财政   部门返还50%。


第九条   鼓励外商创办现代农业。对引进优良种苗、种畜在
第十条   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颌域。外商在我市兴办信息、咨询、交通运输、仓储   等服务性顶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凭   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返还;第二年至第三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   由财政部门返还50%。


第十一条   鼓励外商投资旅游重点产业。外商在国家级旅游渡假区内经批准可投资   兴办中外合资的旅行社,允许其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经批准,外商可在   旅游渡假区内投资建设别墅、渡假村及配套服务项目。外商投资旅游产业生产性企业,   除享受省、市有关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可比照实行支柱产业的所得税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我市特别鼓励的重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市人民政   府批准,对其头两年缴纳的增值税中属于地方   1   [2]  
分成部分的,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   门予以全部返还;第三至第五年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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