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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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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民可以查看政务信息了

从即日开始,福州市民可以查看政府部门的政务信息了。昨日,福州市政府印发《福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对必须公开政务信息的单位和公开内容作了规定。通知说,政务公开责任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这些单位要公开信息
        哪些单位或部门的政务信息必须向市民公开呢?
        通知规定了四种类别的责任单位,包括:市、县(市)区、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办事窗口、基层所、站、队;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广电、公共交通等与市民密切相关的部门。
        市民如果要求提供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政务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这些信息必须公开
        那么,哪些信息要公开呢?
        通知规定的公开内容除了政府规章、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及进展情况、政府机关行政职能和工作程序、政府财政预决算和适宜公开的审计情况外,还包括以下与市民关系较密切的内容:
        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行政管理项目审批、许可、发证实施的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结果、救济途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基金项目征收标准和使用的票据情况;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复议以及其他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上级政府或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和物资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
        另外,以下这些企业关心的内容也要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及其监督情况;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工程进度完工情况。
这些信息不得公开
        政务公开并不等于所有的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通知对禁止公开的内容做了说明。
        涉及国家秘密或属于依法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肯定是不能公开的。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也不得公开,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不能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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