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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福州市民想了解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的政务信息时,如果这信息可以公开,有关单位却以种种理由搪塞,市民可向当地政府政务公开办或效能办投诉。昨日,福州市政府出台了《福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从昨日起施行。 与民生相关的单位都必须公开政务 哪些单位的政务信息应该公开?《办法》指出,这包括市、县(市)区、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广电、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政务公开单位应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当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同级政府政务公开办备案;公开事项如有变更、撤销或终止,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15类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15类政务信息,包括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各类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适宜公开的审计情况;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行政管理项目审批、许可、发证实施的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结果、救济途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基金项目征收标准和使用的票据情况;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复议以及其他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公共服务职能、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内容及其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工作制度、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收费和处罚的依据、项目、标准及缴费办法,便民服务电话、投诉举报电话;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定、调整、社会公示、听证会等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各有关单位不得公开6类政务信息,如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属于依法保护的商业秘密或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等。 市民可用多种方式申请政务信息公开 《办法》指出,各级各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内容以下列形式之一予以公布:政府公报或其他报纸、杂志;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政府新闻发布会及广播、电视、通信等公共媒体;在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热线、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各级行政、公共服务办事窗口或服务大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务公开责任单位申请公开政务信息。 对政务公开申请,除可当场予以答复的外,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信息的,经同意可将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遇到10种情况可向公开办举报 《办法》指出,任何单位或个人遇到10种情况,可向同级人民政府公开办举报。 这些情况包括公开不全面、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的;对申请不受理或隐瞒、不提供应当公开内容的;对行政审批事项没有公开审批项目、法律依据、审批条件、审批数量、审批程序、承诺时限、申报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的;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公开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许可证、收费范围、收费方式的;对行政执法没有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的;对申办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以及其他办事事项,拖拉不办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存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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